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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门禁视频监控系统软件功能要求

时间:2022-10-05   访问量:1109

5.2.3.1 信息管理

门禁视频系统软件应具有企业基本信息、道闸信息、视频监控设备信息、车辆信息、运输管理信息

等信息维护管理功能。

企业基本信息实时更新、实时上报,上报格式和要求见表C.1。

5.2.3.2 信息接收

软件应具备接收监管系统下发排放超标车辆、可疑车辆反馈、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管控措施提示

信息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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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 车辆信息采集

软件应具备车辆信息采集功能。车辆信息实时采集、本地保存,采集格式和要求见表C.2。

5.2.3.4 车辆信息审核校验

软件应具备车辆信息审核和校验功能,并形成车辆信息数据库。审核和校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车牌号;

——车牌颜色;

——车辆识别代码(VIN);

——发动机号码;

——排放标准;

——注册日期;

——使用性质;

——燃料类型;

——行驶证/随车清单(应扫码验证)。

5.2.3.5 车辆识别

抓拍系统应具备对进出厂车辆车牌颜色、车牌号码识别的功能,车牌识别率和准确率均需达到

99.5%以上。

5.2.3.6 排放超标车辆校验

软件应具备识别和判定进出厂车辆是否属于排放超标车辆的功能,并控制道闸放行和禁行。

5.2.3.7 管控措施校验

软件应具备识别和判定进出厂车辆是否符合管控措施的功能,并控制道闸放行和禁行。

5.2.3.8 排放超标信息审核确认

软件应具备对管理系统下发的车辆和机械排放超标信息重新确认、核实和上报的功能。

5.2.3.9 信息提示

软件应具备管控措施、车辆信息提示功能,通过出入口显示屏提示当前管控措施、车牌号码、排放

标准、通行或禁行提示、进出时间、禁行原因等。

5.2.3.10 照片抓拍

重点用车单位每个出入口安装车牌识别设备、抓拍摄像机,软件应具备对进出厂车辆通行关键照片

抓拍的功能,抓拍的关键照片包括进出厂车头照片、车身整体照片等,每张照片均应保证车牌号清晰可

见。照片上应标注进出厂时间、出入口编号、道闸编号等信息。

5.2.3.11 视频监控

重点用车单位视频监控应覆盖物料、产品、燃料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以及在厂内装卸的所有场

所;厂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物料、产品、燃料等装卸、转载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

软件应具备对进出厂车辆出入口、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使用点24 小时实时监控的

功能,其中车辆进出口摄像机应保证能够覆盖车辆进出的过程出入口视频内应显著标注进出厂时间、出

入口编号、道闸编号等信息;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移动机械使用点视频应标注时间、位置等信息。

门禁视频系统须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具备将视频保存在本地硬盘录像机的功能,系统应具备手

动起杆自动录取监控视频并单独保存的功能。门禁监控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视频保存

周期不少于一年。

重点用车单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视频监控摄像头端口、用户名、密码供远程调用。

5.2.3.12 数据关联

软件应具备自动关联或人工录入运载货物种类和运载量相关信息的功能。

5.2.3.13 进出厂车辆信息记录、保存和上报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软件应具备自动记录、保存和上报进出厂车辆信息的功能,

进出厂车辆信息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24 个月。进出厂车辆信息实时记录、本地保存,实时上传,

记录、保存和上报格式要求见表C.3。

软件应具备进出厂车辆数据传输率(产生量/上传量)实时统计的功能,形成日报。数据传输率统

计信息应在门禁视频系统管理页面中实时呈现。

软件应具备发生网络问题时,数据漏传报警功能;电力或网络恢复正常,软件应具备数据自动补传

功能。

5.2.3.14 厂内运输车辆信息记录、保存和上报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厂内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软件应具备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出入厂登记管理、记录、

保存和上报功能,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出入厂信息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管理、记录、保存和

上报格式要求见表C.4。厂内运输车辆使用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24 个月。

5.2.3.15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记录、保存和上报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软件应具备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出入厂登记管理、记

录、保存和上报功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出入厂信息实时更新、本地保存、实时上传,记录、保存和

上报格式要求见表C.5。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24 个月。

5.2.3.16 信息查询

软件应具备进出厂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进出厂记录查询功能,应支持时间、车

辆(机械)、排放标准、燃料类型、管控措施等多条件组合查询。

5.2.3.17 统计汇总

软件应具备进出厂车辆信息、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的统计汇总功能,形成进出

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信息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电子台账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24 个月。

进出厂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记录实时更新、本地保存,保存的格式要求

见表C.6 至表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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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8 报警提示功能

软件应具备对排放超标车辆进出厂、不符合管控措施的车辆进出厂通行等不规范使用门禁系统的报

警提示的功能。

5.2.4 数据报送

5.2.4.1 数据报送要求

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专用网络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需要数据传输的,周期和交换内容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4.2 数据质量要求

重点用车单位对上报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重点用车单位原则上应保证数据

传输率和完整率不低于95%。

5.2.5 网络要求

5.2.5.1 基本要求

网络基础建设应满足HJ 460 的要求。

5.2.5.2 网络连接方式

重点用车单位应建立局域网供各类硬件设备进行数据交换。

门禁视频系统与监管系统应采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带宽应满足

视频、数据信息的传输要求。

5.2.5.3 接口规则

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数据交换采用JSON 格式;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

Token 方式凭票据进行数据交换;数据加密方式采用RSA2 公开密钥密码体制;采用UTF-8 对Unicode

进行编码。

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相关格式和要求见附录C。

5.2.6 系统安全

为保证车辆出入信息访问安全和数据安全,系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

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

5.2.7 其他要求

重点用车单位应采取业务培训等必要手段,保障门禁视频系统管理人员具备车辆(机械)排放标准、

燃料类型等关键信息查询、核实能力。

5.3 监管系统软件功能要求

监管系统应具备企业信息管理、黑名单和管控措施下发、车辆信息校验、疑似问题车辆反馈、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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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统计分析和评估等功能。

5.3.1 企业信息管理

监管系统应具备记录联网企业基本信息、联网企业编号的功能。

a)企业编号规则(10 位):用六位辖区代码+四位流水(可以包含字母),如太原市迎泽区企业

1401060001,依次递增,不可重复。

b)出入口编号规则:(1 位):A、B、C 依次递增,同一企业不可重复。

c)道闸编号规则(3 位):出入口编号+道闸顺序编号,如A 出入口道闸编号:A01,依次递增,

同一企业不可重复。

5.3.2 排放超标车辆名单下发

监管系统应具备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排放超标车辆名单下发的功能。

排放超标车辆名单信息实时更新、实时下发,下发格式和要求见附表D.1,各市可参考执行。

5.3.3 管控措施下发

监管系统应具备按照当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业要求制定的“一厂一策”车辆管控措施下发功

能。监管系统应支持按地区、按行业类型批量导入、手动修改等便利的管控措施输入方式。

管控措施实时更新、实时下发,下发格式和要求见附表D.2,各市可参照执行。

5.3.4 信息校验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校验的功能,校验内容主要包括

车辆(机械)信息、车辆(机械)是否属于排放超标车辆名单、车辆(机械)是否符合管控措施等关键

内容。

信息校验可通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查询平台、公安交管共享数据以及省市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远程监控、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尾气遥感监测、黑烟举报等数据进行

校验。

5.3.5 排放超标信息下发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校验后产生的排放超标信息下发反馈企业的功能,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验证

核实确认后重新上报至监管系统。

5.3.6 数据统计汇总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数据统计汇总的功能,便于实时监控。

5.3.7 数据查询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数据按行业类型、时间、排放标准、燃料类型、管控措施、县(区、

市)等多条件组合查询的功能。

5.3.8 违规报警

监管系统应具备对联网企业上报的可疑车辆、违反黑名单车辆、违反管控措施等可疑信息报警提示、

自动记录的功能,形成违规报警信息清单;具备自动提取违规报警通行车辆信息、照片和视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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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车辆信息下发企业。

5.3.9 数据上报

监管系统应具备数据传输率(接收量/上报量)实时统计的功能,形成日报。数据传输率统计信息

应在监管系统管理页面中实时呈现。

监管系统应具备发生网络问题时,数据漏传报警功能;电力或网络恢复正常时,应具备数据补传功

能。

监管系统应具备将数据上报至上级监管系统的功能,监管系统上报数据格式和要求参照附录C。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间使用环保专网或政府专网进行联网和数据交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到国家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数据报送按照附录E 进行,周期不低于每日一次。

5.3.10 响应评估

监管系统软件应具备响应评估的功能,应具备按照县(区、市)、行业类型、管控措施、企业等多

条件组合统计日常运输情况(包括不同排放标准、燃料类型、进出车辆数、运输货物量等)、预警响应

期间实际运输情况等内容的功能,并形成预警响应移动源管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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